支持疫情防控相關稅費優惠政策(一)
支持疫情防控物資保障的稅費優惠政策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2.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3.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財稅〔2015〕4號)
4.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