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這幾天,又收到一個粉絲咨詢問題,問住宿與餐飲費能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嗎?看來又有很多新手會計上班了,一些發票常識又要普及了。住宿與餐飲費能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嗎?
答:在索要發票時,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將項目開在一張發票上;而對于一般納稅人,因為出差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餐飲、娛樂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將住宿與餐飲、娛樂等分別開票,住宿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餐飲、娛樂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住宿與餐飲、娛樂可以開在一張專票上,認證后將餐飲、娛樂部分的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關于住宿發票內容提醒:
這張“住宿”發票不能報銷(日常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2017年第16號):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岀人員以培訓班、硏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通俗的說:發生什么業務開什么票,實際發生的是住宿費,應該開具住宿費發票;2.從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角度,如果是旅游服務,往往稅務稽查會定性為“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從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1)所以對方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如果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為住宿費,是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2)提醒:雖然發票備注欄寫明了“住宿費”,但是,旅游服務過程中也可能發生“住宿費”,到時候解釋不清楚哦;3.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說,職工旅游費用支出,很多地方定為“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也有的地方定為“職工福利費”,按相關標準在稅前扣除。如果是真正意義的出差過程發生的住宿費,可以按規定(沒有標準)稅前扣除。4. 從個人所得稅角度來說,要繳個稅。不管是職工還是企業外部人員旅游費用支出,個人所得稅都應征稅:員工的旅游費支出,合并當期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外部人員員工的旅游費支出,可能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或“偶然所得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人的辦稅好助手請搜索公眾號:辦稅寶典 微信號:bsbd58還是那句話,雖然發票備注欄寫明了“住宿費”,但是,旅游服務過程中也可能發生“住宿費”,到時候解釋不清楚哦。
關于餐飲費、會議費發票報銷需謹慎
餐飲發票、會議發票是企業日常最常見的發票,但這類發票也將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因此單位財務人員對這類發票的入賬也應該格外謹慎,其中原則就是入賬合理。比如企業逢年過節的員工聚餐或者企業向員工提供的工作餐等,這種情況下的餐飲費發票就可以入賬,但根據用餐人員的不同,需要入到不同賬目中。參加聚餐的人員全部是企業員工,那么就可以計入“福利費”。但如果不全是企業員工也有外人,那么就應該計入“招待費”。此外,如果是企業員工出差帶回的發票進行報銷,那么如果是宴請客戶發生餐飲發票還是應計入“業務招待費”,但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差旅費”。再如一些企業經常邀請客戶、供應商、企業員工等參加各種會議,其中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等費用則可以作為會議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稅法的原則,并沒有哪種發票絕對能或者不能入賬,關鍵要看是否合理。因此在對一些報銷行為上,除了發票還需要有其他輔助材料。比如會議費報銷,最好同時提供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以便甄別是否有與會議無關費用(如旅游費)。再比如業務招待費報銷,最好提供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