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征收項目名稱 | 征收依據 | 繳費義務人 | 征收機關 |
1 | 教育費附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2.《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 | 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 | 縣(區)稅務局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八條。 2.《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一條。 3.《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規定》第三條。 | 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 | 縣(區)稅務局 |
3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1.《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第九條第一款。 3.《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財[2016]40號) |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 縣(區)稅務局 |
4 | 文化事業建設費 |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37號)第一條第二項。 2.《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41號)第一條第二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八條。 4.《河北省文明辦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文明辦〔2012〕14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 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 縣(區)稅務局 |
5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 | 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2〕34號印發)第八條。 3.《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2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四條。 | 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 | 縣(區)稅務局 |
6 |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 1.《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第十五條。 3.財政部關于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有關 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7號)第四條 | 電力用戶(由銷售電力的省級電網企業代征)、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 | 縣(區)稅務局 |
7 |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1.《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29號)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3.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財監〔2006〕95號)第十六條。 | 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按月上繳中央國庫,以及經營性大中型水庫應承擔的移民后期扶持資金。 | 縣(區)稅務局 |
8 |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 1.《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第二十一條。 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號)第三條、第四條。 |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電網企業代征。 | 縣(區)稅務局 |
9 |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 | 1.《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第二十條、二十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 | 縣(區)稅務局 |
10 | 石油特別收益金 | 1.《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72號)第十四條。 3.《國務院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國發【2006】13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 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 售原油的其他企業 | 縣(區)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