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根據有利于納稅人原則:
1、請問我司能否按照稅款本金金額繳納滯納金?
2、電子稅務局超額部分的上述16.8萬元滯納金應該找哪個稅務機關進行減免?
如果不在系統減免滯納金,對我司納稅信用等級將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辦理任何退稅業務。希望省局領導能聯系滁州市局給予解決方案,幫助企業。由衷感謝各位領導!
安徽稅務答復:
答:稅收滯納金本質上是稅收征收行為,稅收征管法中的罰款是行政處罰行為,二者均不是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加處罰款及滯納金”行為,不適用行政強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過欠繳稅款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