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抬頭電話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如何做賬?今天結合稅務局的最新口徑,給大家明確回復一下!
好多財務人員經常問,個人抬頭的電話費能否稅前扣除?如何才可以稅前扣除?
個人抬頭的電話費,由于發票抬頭是個人名字,難以證明是否用于公司經營,因此目前大部分情況下這部分費用難以稅前扣除的。
可以考慮不再報銷個人抬頭的電話費,直接以通訊補貼的方式隨同工資一起發放,這樣就可以做到依法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綜合自稅務總局和各地稅務局口徑):
1、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8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2、企業給公司業務員報銷通訊費,取得的是運營商(如移動、聯通或電信)開給員工個人的發票,能否作為公司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深圳稅務答:
如果是報銷與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通訊費支出(即因公通訊費,需要證明),可以憑開給個人的發票稅前扣除。如果是按職工福利發放,按福利費規定扣除。
3、《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印發〈2010年匯算清繳政策問答〉的通知》(贛地稅所便函〔2011〕3號)第十三條規定,交通補貼(按月計入工資,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報銷),為員工報銷電話費(個人名頭),已經并入工資計提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做為工資總額進行稅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費限額?
答: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扣除范圍請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執行。對于個人名頭的電話費等支出,與取得收入沒有直接相關,屬于個人消費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問: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還是并入工資總額?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電話費發票抬頭是員工個人名字:
賬務處理: 對于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報銷入賬是可以的: 借:管理費用-電話費 2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元 稅前扣除: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雖然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可以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1.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
2.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3.稅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4.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5. 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