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
納稅人以電子發票(含電子專票和電子普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一,納稅人可以根據《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僅使用電子發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第二,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電子發票,可不再另以紙質形式保存。 第三,納稅人如果需要以電子發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應當根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