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處罰法頒布,該法將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實施。通過學習可以看出新法修訂的內容還是挺多的,行文表述更加規范嚴謹,需要反復學習才能完全掌握。今天,我把自己初學后感覺比較重要的十八個修改條款總結如下,供大家參考。 第二條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學習體會:任何一部法律,首先明確概念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舊法沒有,新法將其補充完整了。) 第三十八條 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學習體會:舊法中“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條款被刪除。這意味著有微小程序瑕疵的行政處罰,不會被宣布為無效,這樣可以節省行政成本。)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學習體會: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是新增的,另外取消了一種舊的處罰“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第十一條第二款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第十五條: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學習體會:以上兩個變化,說明行政處罰不會一直靜態變化,而是可以補充設定,定期評估、修改廢止,使得行政處罰更具有靈活性、有效性) 六【新增】行政機關之間應互相協助,行政司法機關應加強配合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因實施行政處罰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協助事項屬于被請求機關職權范圍內的,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學習體會:行政單位互相協助配合,之前并無強制性規定,現在成立法定的義務。 移送案件,經常是行政移送司法單向流動,現在變成了雙向流動。) 七【新增】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條款,按罰款數額較高的處罰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學習體會:首違可以不罰正式寫入法律中,具體如何執行判定,還需要正常明確。沒有主觀過錯不罰,這也是新規定,但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身上) 十、【新增】違法構成犯罪,行政機關沒有罰款的,不再罰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學習體會:實踐中的一個疑問終于明確了,法院判處罰金,行政機關就不需要再處罰了。) 十一【新增】部分行政處罰追溯期延長,處罰從舊兼從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學習體會:稅務行政處罰一直按征管法執行是5年,現在5年期限又新增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處罰從舊兼從輕對當事人更有利。)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學習體會:因新冠疫情防控出現的新問題而新增的條款)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學習體會:從立案到做出處罰決定90日完成,這個期限對于多數稅務稽查案件來說難度很大,不知道總局后續是否會通過部門規章來重新設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學習體會:行政強制法中有“滯納金不超過本金”的規定,這就是典型的應用場景,等于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制法遙相呼應,達成一致) 第七十四條第三款: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不得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退還、退賠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學習體會:稅務部門從來沒有把處罰款項和考核考評掛鉤,一些部門是有的,只要掛鉤,勢必會導致過度執法。現在從法律上堵塞這個漏洞,執法面貌應該會有所改變。) 第八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習體會:外籍身份不是法外之地,只要在我國領域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總之,這18個變化是我個人學習后的感受,掛一漏萬,僅供交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