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咨詢中,我們遇到的最多的關于殘保金的誤解、偏見就是這個疑問:我們單位沒有錄用殘疾人,怎么還需要繳納殘保金呢?
其實恰恰相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促進其就業,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它是政府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旨在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而向用人單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對象
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申報征收期
1、按年申報繳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間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2、按季申報繳納的,每季申報繳納額為全年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在季末終了后15日內(節假日順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注:對按年一次性繳納保障金資金壓力較大的用人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保障金按季申報繳納申請。
三、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應繳殘保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