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不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A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8年9月,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為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行“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第5行“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第7行“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第8行“免稅銷售額”的“一般項目”和“即征即退項目”合計數。
適用差額征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B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9年12月,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同時還兼營建筑服務(適用征收率3%),建筑服務業務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其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應扣除差額征稅部分。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按照舉例1從《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計算出差額前銷售額后,還需要根據屬期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第5列“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以及相關行次稅率或征收率計算扣除額,計算差額為銷售額,即: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差額前銷售額-扣除額。本例中,扣除額=第6行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C是一家制造業企業,成立于2019年1月,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同時兼營產品設計服務。由于納稅人C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因此無論其是否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均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第4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征收率)”+第7欄“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含稅銷售額”+第9欄“免稅銷售額”+第13欄“出口免稅銷售額”,“貨物及勞務”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合計數。
1.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2.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3.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年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銷售額為10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0萬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年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6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6×12=2400萬元。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年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1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1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2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2×12=1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