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發票是否屬于偷稅?”在日常消費中,碰到商家不給開發票,大家很自然地會想到對方是不是想要偷稅。近日,收到很多網友的相關咨詢,我們已幫您梳理了相關涉稅小知識,快來一起學習吧~~
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經常存在購買方未索取發票,但是銷售方自主申報全部真實收入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沒有開具發票,銷售方仍舊將其取得的全部收入依法申報納稅,所以不存在偷稅。索取發票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有助于防范經營者偷稅。
涉稅小貼士
一、關于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什么是偷稅? 三、偷稅有什么處罰?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