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發票的時候,規格型號怎么填寫,是不是全部都必須填寫上呢?
開具發票是我們會計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可能也有其他朋友也遇到過一樣的疑惑,下面就給大家詳細總結下!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 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 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 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4.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一、發票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 二、文字使用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三、購買方和銷售方信息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將購買方的4項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全部填寫完整。 1、名稱: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2、納稅人識別號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3、注冊地址: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 經營地與注冊地址不一致,填寫注冊地址。 4、電話:稅務登記的電話號碼 5、開戶行及賬號:開戶許可證或者稅務局備案的開戶銀行和銀行賬號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必須全部填寫完整準確。若開具普通發票的,這兩欄可以不填寫,但是如果填寫必須填寫準確。 四、“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開要求 “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名稱要和實際一致,并準確選擇稅收編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提醒】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五、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和單價欄 1、貨物等實務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必須填寫,并與實際業務相符合; 2、服務或者勞務,可以不填寫 六、增值稅發票清單 增值稅發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過八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七、“稅率”欄填開要求 1、「0%」,或者「免稅」,稅額顯示「***」, 表示銷售方發生應稅行為適用零稅率或者免征增值稅政策。 2、「***」,三種可能, 一是稅額欄也顯示「***」,表示對方免征增值稅; 二是稅額欄有數,備注欄顯示「差額征稅」,表示對方選用了差額開票功能; 三是稅額欄有數,備注欄顯示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屬于個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情形。 3、「*」,稅額欄也顯示「*」 例如電信公司提供電信服務,根據總局規定開具發票時可以選擇上級節點編碼開票,由于「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適用稅率不同,導致發票系統只能打印「*」。 4、「不征稅」 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類,編碼為601~613。打開增值稅開票系統,在“商品編碼-稅務編碼”欄目類,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統自帶的屬于“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特殊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