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2021年四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假如是10萬元,按規定可延緩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該筆20萬元的匯算清繳補稅可與此前的10萬元緩稅一并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舉例來說,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1月(稅款所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稅款所屬期為2021年12月)享受兩筆緩稅,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可以再延長6個月,兩筆緩稅可分別延緩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假如2022年4月份,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匯算清繳補繳的20萬元可與2022年1月的緩稅(最后一筆緩稅)一并在2022年10月份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