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
我們企業是銷售自產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的,我們分別核算鋁合金門窗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請問安裝收入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復: 不可以的。因為2017年第11號公告中并沒有提到: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銷售自產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的,不屬于混合銷售,分別核算鋁合金門窗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分別適用13%和9%的增值稅率。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參考二: 河南省稅務局答復: 問題內容: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納稅人,經營范圍主要為建筑工程,包括門窗制作與安裝。現我公司為一家地產公司提供鋁合金門窗制作及安裝服務(門窗為自制),我公司發票如何開具?稅率為多少? 答復機構:河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8-12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銷售自產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 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銷售自制的鋁合金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 不屬于混合銷售,應當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開具發票,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銷售門窗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3%,安裝服務適用稅率9%。 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具體事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請問二 我們企業是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的,我們分別核算機器設備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請問安裝收入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復: 可以的。根據2018年第42號公告,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請問三 我們企業屬于商場,銷售外購家用空調并提供安裝的,我們分別核算家用空調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請問安裝收入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復: 不可以的。商場銷售的家用空調不屬于機器設備。家用空調屬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電器”-“空氣調節電器”。跟專用的制冷、空調設備不一樣。空調設備屬于GB/T 14558-2010的“機械設備”-“空調機組”或者“專用制冷、空調設備”,屬于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機器設備。 42號公告中的機器設備應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商場銷售空調并負責安裝不適用42號公告規定,應按混合銷售征收增值稅,按照企業主業確定稅率,適用稅率為13%。 請問四 我們企業出租建筑設備,并配備了操作人員,請問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復: 目前沒有看到國家稅務總局對此問題的明確。 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二: 福建省稅務機關的答復可供參考: 問: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務,主要土方開挖、場內運輸、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屬于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機械設備費用的建筑服務。請問,這類以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開展的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以清包工程方式開展建筑服務,并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的規定:“十六、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您企業提供的機械設備費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請簡易計稅。(2017-05-25) 參考三: 請問: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1、此類業務能否定義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計稅方式? 2、此類業務是否需要辦理外經證到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3、能否作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減預繳稅款,或者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差額征收的扣減額? 答復: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筑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定,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 除本公告第九條和第十條以外,其他條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七)建筑服務。(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七、關于建筑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撥打0571-12366。 請問五 我們企業屬于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現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請問能否選擇簡易計稅? 答復: 必須要選擇簡易計稅。 參考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參考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7]99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在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況下,一律適用簡易計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