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支付給個人勞務報酬費:扣繳個人所得稅和稅前扣除
1、無論支付多少(少于800元),都需要按規定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少于800元,雖預扣個人所得稅稅額為0元,但是也要按規定扣繳申報;
2、支付勞務報酬“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500元/次)”,不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支付勞務報酬“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即使按規定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沒有取得代開發票,也不能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即使按規定取得代開發票,也需要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如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但不影響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兩個稅種。
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個人取得勞務費屬于上述政策范圍,可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摘自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