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但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的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而特殊的情形是指: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目前,對以下三種情形允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一、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農產品。農產品收購發票是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自產農業免稅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規定:“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收購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注意:納稅人向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農產品,應向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二、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開具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三、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搞活汽車流通 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費發〔2022〕92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對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購進二手車的,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