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為了方便生產經營活動,購買了車輛。但筆者近期對一些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這些購買車輛的企業,在交納車輛保險后,忘記了繳納財產保險印花稅。下面筆者通過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納稅人購買車輛保險分為商業險和強制險,為了規避資產損失及履行強制險等政策規定,在購買“兩險”后會取得保單和發票。
近期稅務人員在進行風險處理時發現,一般納稅人A企業于2021年5月從平安保險公司取得了五份購車保險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200000元,稅金12000元,會計賬載信息中分別作了管理費用和銷項稅處理,賬載稅金及附加計提繳納中均未體現財產保險印花稅核算記錄,"金三"系統也未查詢到相應的繳稅記錄。最后,A企業被稅務局通知補繳2021年度財產保險印花稅212元及相關滯納金。 納稅人提出,沒有簽訂合同為什么需要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一、追溯所屬期為2022年7月1日之前的購車保險,按照”實體從舊“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二、所屬期2022年7月1日之后的購車保險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三、新舊政策期內均適用的有效規章條款: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五條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