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修訂版,即俗稱“新收入準則”)中,設立了“合同履約成本” 這個會計科目,用以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同時,按照“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并區分不同服務項目或者工程施工合同,相應設置“服務成本”“工程施工”等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合同履約成本” 的期末借方余額,也即一項流動資產,區別其剩余期限,分別作為“存貨”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進行資產負債表之列示。
事實上,“合同履約成本”這個會計科目,名雖新設,實則固有;大致上代替了原先“勞務成本”、“工程施工——成本”等會計科目;當然,實際核算過程還是有一些區別的。本文舉一個例子,來詳細說明“合同履約成本”會計科目的全套賬務處理。
乙公司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1月1日承接甲公司一項辦公樓施工項目,合同約定建設期兩年,不含稅價款合計2000萬元,分別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結算總價款60%、40%并據此開票。乙公司預計合同總成本1200萬元。2022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結算不含稅價款1200萬元、增值稅156萬元并于當日收到乙公司開具發票,實際支付1130萬元(包括不含稅價款1000萬元、增值稅130萬元);截止當日,乙公司為此項目累計發生成本1100萬元。
乙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一)進行施工并發生成本(累計)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 660萬
(二)與甲公司辦理結算、收取部分款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6萬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1130萬
(三)確認收入、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公司辦公樓項目 1100萬
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之金額,應當按照履行此合約的進度計算。
履約進度=660÷1200×100%=55%
應當結轉收入金額=2000×55%=1100萬
貸:合同履約成本——工程施工(甲公司辦公樓項目)6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