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拆借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融通資金的期限一般比較短;二是參與拆借的機構基本上是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帳戶,交易資金主要是該帳戶上的多余資金;三是同業拆借資金主要用于短期、臨時性需要;四是同業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
一、同業拆借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只要屬于金融機構開展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產品、持有金融債券、同業存單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范圍都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同業拆借雖然取得了利息收入,但是免征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準予扣除。第四十九條又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同業拆借應區分為金融企業之間的同業拆借與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的拆借行為。金融企業同業拆借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的規定,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主要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分支機構之間進行了短期資金融通的行為。具體包括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16家,可以說是涵蓋了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的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同業拆借期限、利率等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和限制,管理比較規范和可控,所以金融企業的同業拆借利息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關于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得扣除,這里的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或分公司,是屬于企業的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具有法人資格。在實踐中,企業出于管理和生產經營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關獨立的內部營業機構進行管理,內部營業機構在企業內部具有相對獨立的資產、經營范圍等。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制度,《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也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屬于同一法人內部的交易行為,匯總納稅時相互抵消,在稅前扣除沒有實際意義,也不作為收入和費用來體現。
三、印花稅。印花稅法列舉的應稅憑證包括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范圍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將同業拆借排除在外。即同業拆借雖然也屬于借款合同,但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因此不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