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企業在確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企業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兩方面的影響。
監管實踐發現,部分公司對于預計未來期間公司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整體為負數的情況下,是否應當確認租賃負債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對于該意見看完你會處理了嗎?
解讀:
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A(企業未來期間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B(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的金額)
整體為負數的情況下,即A+B<0。
此時是否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監管指引的意見為:對于租賃交易,即使預計未來期間公司根據相關稅法規定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整體為負數,公司應當考慮預計未來期間轉回的使用權資產等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確認與租賃負債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我們把這句話按照娃學語文上的縮句來解讀:對于租賃交易,即使A+B整體為負數,公司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首先,強調這是一個特例,僅針對租賃交易。
其次,強調即使整體是負數,也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多少金額呢?公司應當考慮預計未來期間轉回的使用權資產等所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個人理解:
與租賃負債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
≤與使用權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即以與使用權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