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應當一般計稅:機器設備、建筑施工設備(不配備操作人員)租賃,屬于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3%;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9%。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業務,如果該有形動產為營改增試點之前取得的,或者在營改增試點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營改增時間:2012年1月1日,“營改增”在上海市實施;2012年9月1日,“營改增”在北京市實施;2012年10月1日,“營改增;在江蘇省、安徽省實施;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在福建省、廣東省實施;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實施;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實施;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2016年5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