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建筑企業在現場施工,使用B房地產公司的水電,并單獨進行結算。建筑企業發生的水電費能否以房地產公司開具的分割單作為入賬憑據進行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呢?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從2018年28號公告中我們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共同使用的情形都可以開具分割單作為所得稅前扣除憑證,而是只有文件中規定的三種特定情形才可以以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對于共用水電費的情況只有企業租賃辦公、生產場所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建筑企業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水電費,不屬于“租賃行為”,因此,建筑企業取得甲方提供的水電費分割單,不屬于28號公告內容,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建筑企業在工地施工中發生的水電費用支出,房地產企業可以按照轉售方式處理。房地產企業與水電供應單位進行水電費結算并獲取發票,然后房地產企業再根據工地實際結算量給建筑企業開具銷售水電費發票,雙方拿到發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可以進行增值稅抵扣。對于建筑企業在工地施工中發生的水電費用支出,房地產企業還可以選擇“甲供”處理方式。即房地產企業與建筑企業在簽訂施工合同及結算中均約定最終支付給建筑企業的工程款是扣除水電成本之后的金額,同時發票開具也與付款金額一致。這樣,雙方按照不含水電費的金額作為結算價款,而將施工中用到的水電作為房地產企業提供的材料和動力,將來由房地產企業與水電供應單位進行水電費結算并獲取發票,建筑企業按照不含水電費金額與甲方結算并開具建筑服務發票,房地產企業憑建筑服務發票、水電費發票作為開發成本入賬的依據,相應成本費用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