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7〕43號 2017.6.6
六個案例彩繪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新政多種實務情形 <段文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微企業的幾個分類:
(1)企業所得稅口徑的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三個指標(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同時符合。
(2)增值稅口徑的“小微企業”: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符合條件是同時滿足:小規模納稅人和月/季度銷售額。
(3)其他口徑的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積極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7年6月6日
幾個注意事項——
(一)非居民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核定征收納稅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2個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且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即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即時享受的稅收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另行備案。且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精神,無論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核定征收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稅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在預繳申報的同時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或預繳申報時),企業出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情形的,應當按非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疊加享受加計扣除和減半征收的雙重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如果同時滿足《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文件規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其年度“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后,再對照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優惠。
(五)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年度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會計處理——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會計處理 <孫宏偉>
財會[2013]24號: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申報——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提示
流轉稅政策——財稅[2015]9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政策調整路徑——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配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全文廢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配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全文廢止]):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配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