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防偽稅控企業,可以在認定的同時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防偽稅控企業已申請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的需要,提出變更最高開票限額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其申請受理、調查、許可。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主表)2份
2、《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主表)2份
3、單筆銷售業務、單臺設備銷售合同及其復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證明材料;
4、供購銷合同復印件及其他能證明現使用發票限額不適用于生產經營需要的證明(對于已經被認定為防偽稅控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限額需要變更的)。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四、稅務機關工作流程和承諾時限
(一)工作流程
1、納稅人申請→大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
2、納稅人申請→辦稅大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審核→局長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
(二)承諾時限
1、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
2、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最高開票限額為百萬元及以上的)。
五、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國稅函[2010]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