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完善增值稅制度,現將調整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農產品,按照12%***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五、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執行調整后***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時間,以出口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以本通知為準。
七、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