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內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金額,借記“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購買方代扣代繳增值稅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時,按代扣繳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按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