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同時準則還規定: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那么對于實務中的委托代銷業務,應該如何做會計處理呢?
委托代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代銷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終端客戶銷售商品。
依據新《收入》準則規定,在這種業務模式下:
對于委托方企業來說:應當評估其向受托方轉讓商品時受托方是否已獲得對該商品的控制權,如果沒有,委托方不應在此時確認收入,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對于受托方企業來說: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向客戶轉讓商品前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受托方為代理人,應當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約定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表明一項業務安排是委托代銷安排的跡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終客戶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擁有對商品的控制權;
二是委托方能夠要求受托方將委托代銷的商品退回或者將其銷售給其他經銷商;
三是盡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但是其并沒有承擔對這些商品無條件付款的義務。
舉個例子來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寶公司委托小寶公司銷售“酷畢”耳機 1000個,耳機已經發出,每個成本為 70 元。合同約定小寶公司應按每個100元對外銷售,大寶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小寶公司支付手續費。除非這些耳機在小寶公司存放期間內由于小寶公司的責任發生毀損或丟失,否則在 “酷畢” 耳機對外銷售之前,小寶公司沒有義務向大寶公司支付貨款。小寶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酷畢” 耳機須全部退回給大寶公司。當月末,小寶公司對外實際銷售10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100000 元,增值稅稅額為16000元,款項已經收到后,小寶公司立即向大寶公司開具代銷清單并支付貨款。大寶公司收到小寶公司開具的代銷清單時,向小寶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考慮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寶公司將 “酷畢” 耳機發送至小寶公司后,小寶公司雖然已經實物占有“酷畢” 耳機,但是僅是接受大寶公司的委托銷售“酷畢” 耳機,并根據實際銷售的數量賺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大寶公司有權要求收回未銷售的“酷畢” 耳機,小寶公司也不能主導這些耳機的銷售價格,可以判斷出小寶公司沒有取得這些耳機的控制權。
因此,大寶公司將 “酷畢” 耳機發送至小寶公司時,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在小寶公司將“酷畢” 耳機銷售給最終客戶時確認收入。小寶公司在此業務中屬于代理人,應該按獲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1、大寶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1) 發出耳機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小寶公司 70000
貸:庫存商品——“酷畢” 耳機 70000
(2)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16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 “酷畢” 耳機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 “酷畢” 耳機 7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小寶公司 70000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0
貸: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0600
(3) 收到小寶公司支付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5400
貸:應收賬款——小寶公司 105400
2、小寶公司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1) 收到耳機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大寶公司 1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大寶公司 100000
(2) 對實現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6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大寶公司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000
(3) 收到大寶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大寶公司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6000
貸:應付賬款——大寶公司 116000
(4) 支付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大寶公司 116000
貸:銀行存款 105400
其他業務收入——代銷手續費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
| 作者:老顧(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