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地預繳增值稅時,稅務部門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咋辦?
案例:
新光公司注冊地為湖南長沙,2017年5月在貴州省承接一工程項目,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稅務部門按發票金額的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公司應該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為什么稅務部門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有政策依據嗎?什么情況下可以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文第二條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新光公司對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在預繳增值稅時,稅務機關就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否則,在預繳增值稅時就按發票金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即有一般計稅項目也有簡易計稅項目,進項稅額咋抵扣?
案例:
新光公司2017年1月份開始,承接的工程項目中,即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也有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可是公司在對外采購鋼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時,都是一起采購的,取得發票的當月便抵扣了,是不是都可以一起抵扣呢?如果不能抵扣,該怎么劃分呢?
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新光公司平時在進項稅額抵扣后無法明確劃分一般計稅項目與簡易計稅項目的,需要按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年度進行清算。
三、總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子公司施工,是否屬于工程掛靠?
案例:
新光公司2017年1月份承攬了一橋梁工程,工程承接后由子公司新光路橋公司進行施工并直接對業主單位辦理結算業務。
那么,新光路橋公司所承擔的橋梁施工任務,是否屬于工程項目掛靠?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對增值稅發票抵扣流程的規定,我們可以分析得出,新光路橋公司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承擔的橋梁施工項目,不屬于“稅法”上的掛靠。
四、公司有大量進項稅額留抵,是否還要繼續預繳工程項目增值稅?
案例:
新光公司2016年5月份以來,承攬了大量的工程項目,由于工程前期投入較大,加之部分項目預繳了增值稅,致使新光公司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出現了大量的預繳稅款與增值稅進項稅額留抵,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那么,新光公司是否可以對后續的工程項目不再預繳增值稅?
政策: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也就是說,如果新光公司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可以向相關稅務部門申請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五、施工現場建設的臨建房屋,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案例:
新光公司2016年7月承接了一工程項目,由于施工周期較長,公司在施工現場建設了一棟房屋。
那么,公司在施工現場建設的房屋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也需要分2年進行抵扣?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
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規定的分析,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2年抵扣的規定,也就是說可以一次性進行抵扣,不過,如果是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六、支付施工現場的民工工資,到底是“勞務”還是“工資”?
案例:
新光公司每年會根據公司承攬業務的情況,雇用一些“民工”,公司承攬工程項目后,需要施工時,就雇用,沒有工程項目就不雇用。
那么,對于公司根據業務情況所雇用的“民工”,是按勞務報酬列支還是按工資薪金列支?
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相關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解析:
根據以上政策分析我們知道,如果是企業雇用的,就按工資薪金或職工福利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