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物業公司咨詢的一個問題:“物業公司為業主委員會單獨提供的維修服務,能按照物業管理服務‘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嗎?”咱們先了解一下相關政策中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的規定:
一、政策概述
1. 《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4號)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2.《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發改價格[2007]2285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二、政策分析
從發改價格[2007]2285號來看,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是一個長期且固定的收費項目,且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來確定;物業公司管理過程中,與業主發生的單獨維修事項,顯然不屬于此項收費范圍。
小編提示:
1.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內容”,物業公司不會再單獨收費,已在按期收取的物業費中包含,此部分增值稅稅目為“企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
2.不屬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內容”,物業公司單獨向業主收費的維修事項,按照維修對象的不同區分納稅:維修對象為不動產:增值稅稅目為“建筑服務-修繕服務”;維修對象為機器設備等動產:增值稅稅目為“修理修配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