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四月一日開始時間過于緊張,但是這不妨礙我們對一個只要技術性細節的討論。我們不妨假設(注意是假設)本次降稅率統一在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后,開票稅率的適用的基本原則還是取決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無論是哪一種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稅率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稅率開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絕不等于當事人合同的簽訂日期,有的同學說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簽訂的,按照原稅率開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按照新稅率開票。這個只要仔細看看增值稅中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腳的。
涉及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去判斷;涉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等去判斷。
第二、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稅新系統是否還可以開具出原稅率16%和10%的發票?
筆者認為系統仍然可以開出16%和10%的發票。比如對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經確定納稅義務時間的事項,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開票,系統應當可以開出原稅率的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如果推遲開票且前期并未申報納稅,有暴露自己推遲申報的風險。這個問題需要提前解決。
第三、新系統是否會允許存續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24點之前開具稅率為13%和9%的新稅率的發票?
我們理解,新稅率的發票不會允許提前開具,在目前系統開票狀態下,系統應該會對新稅率的開票節點做出限制,企圖渾水摸魚的企業 不要把稅務機關當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在系統中追加新稅率?
我們理解,適用新稅率是一個法定事項,不屬于稅收優惠事項或者特別處理事項,稅務機關不會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授權,沒有這種必要也沒有這種可能。稅務機關會主動升級系統后臺,置入新稅率。除非納稅人根本無法接通互聯網。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 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范圍是什么?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問: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元)?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問: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
(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這里的起征點金額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季3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
問: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關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請問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后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即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8.總局公告2019第4號第六條,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無需預繳。請問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增值稅。
9.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于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是的。
10.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是的。
11.建筑業自開增專發票的條件是否從9萬到30萬?
答:建筑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12.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這一條是否包括營改增企業,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行業限制。
13. 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14.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無一般納稅人登記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15. 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6. 2019年4號公告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可以申請退還。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三條由省確定的關于資源稅、附加稅費、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何時發布?如何執行?
答: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發布地方6稅2費減征政策文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18.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征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此種情況如何疊加享受?
答: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后,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19.現在針對起征點如何定義?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公告2019年4號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20.對于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是:“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問: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答: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2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載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是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嗎?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如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22.問:(1)公告2019年4號中,第五條規定的轉登記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那么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范圍?(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請問納稅期限變更有沒有規定需要提供什么資料,還是自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答:(1)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2)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繳納過稅款后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后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答:可以申請退稅。
2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5. 經紀代理人集中開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月銷售額是否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