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二、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主要生產13%稅率貨物,請問2019年4月1日后購進的農產品,能否在農產品購入環節直接抵扣10%進項稅額?
三、我公司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生產13%稅率的貨物,請問可以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四、我公司適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請問2019年4月1日以后,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五、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農產品既用于生產13%稅率的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目前未分別核算。請問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嗎?
六、請問39號公告中的幾項政策執行期限是一樣的嗎?
七、生活服務具體包括哪些?
八、請問前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發生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什么時間調整加計扣減額?
九、我公司既從事國內貿易也兼營出口勞務,其他條件均符合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但無法劃分國內業務和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請問我公司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十、某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生以前月份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中止,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6%),金額10萬元,稅額1.6萬元,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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